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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
鹤山市靓典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12月2日、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设置管道将部分生产废水泵送至鹤山市豪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后通过该公司的污水排放口外排,你公司的综合废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四份)、调查询问笔录(共五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废水处理协议复印件、废水处理费用收据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2〕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九项§8.29 裁量标准,你公司属于“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B类污染物”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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