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29号
当事人:鹤山市靓典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916412XP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12月2日、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设置管道将部分生产废水泵送至鹤山市豪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后通过该公司的污水排放口外排,你公司的综合废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四份)、调查询问笔录(共五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废水处理协议复印件、废水处理费用收据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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