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5628162C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住所:鹤山市址山镇云乡富云工业区富云路18号
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二”的三条再生塑料造粒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以致上述三条生产线的加热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加热熔融、挤出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文钦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塑料管及再生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鹤环建字〔2006〕106号)复印件、《关于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字〔2006〕5号)复印件、《关于对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补充意见》(鹤环验〔2008〕7号)复印件、《关于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你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上述请求。经核实,你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公开登报道歉。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2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江门日报2022年12月15日A04版》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十四项§3.14 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登报道歉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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