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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28号 当事人: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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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28号

  当事人: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5628162C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住所:鹤山市址山镇云乡富云工业区富云路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二”的三条再生塑料造粒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以致上述三条生产线的加热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加热熔融、挤出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文钦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塑料管及再生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鹤环建字〔2006〕106号)复印件、《关于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字〔2006〕5号)复印件、《关于对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补充意见》(鹤环验〔2008〕7号)复印件、《关于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加热熔融、挤出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