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号
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XA7T71
法定代表人:熊某
营业场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
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名为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分别于2021年3月21日、2022年10月27日变更为爱茉莉(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关于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同意你公司建设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项目。批复规定你公司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反渗透浓水及清洁、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反渗透浓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标准的较严者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道路和空地浇洒抑尘,不外排;清洁、清洗废水须按《报告表》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不外排。但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二级回用水罐设置一条PVC管道至厂界围墙处,并接入围墙外铺设的PVC管道,最后连通至市政管道,存在不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3份、《登记通知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关于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李红、熊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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