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号
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XA7T71
法定代表人:熊某
营业场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名为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分别于2021年3月21日、2022年10月27日变更为爱茉莉(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关于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同意你公司建设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项目。批复规定你公司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反渗透浓水及清洁、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反渗透浓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标准的较严者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道路和空地浇洒抑尘,不外排;清洁、清洗废水须按《报告表》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不外排。但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二级回用水罐设置一条PVC管道至厂界围墙处,并接入围墙外铺设的PVC管道,最后连通至市政管道,存在不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3份、《登记通知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关于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李红、熊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上述不按规定设置的污水排放口(管道)。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设置的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