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5号
江门市晨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7781368D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大凹工业区
江门市晨华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用的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根据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DLGD-22-1116-LM24)结果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处的废气污染物一氧化碳浓度为910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3.55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提供的采样单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DLGD-22-1116-LM24)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项目环评报告表及验收报告、蔡李清、董福章、叶彦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我局免予或从轻处罚,并申请登报公开道歉。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继续行政处罚程序。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落实整改,同意你公司登报公开道歉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2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申请书》、江门新闻网网站(《江门日报》)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落实了整改、并登报公开道歉的情节,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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