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3号
江门市晨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7781368D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大凹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用的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根据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DLGD-22-1116-LM24)结果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处的废气污染物一氧化碳浓度为910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3.55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提供的采样单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DLGD-22-1116-LM24)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项目环评报告表及验收报告、蔡李清、董福章、叶彦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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