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号
安徽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343926569P(1-1)
法定代表人:刘某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在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委会牛眠村的高架桥墩桩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省道S272福迳段路侧的施工现场设有旋挖钻机2台,工地南面设置有一个泥浆塘,钻桩机作业中桩位产生有灰白色泥浆排入泥浆塘,工地东面雨水渠的缓坡地面上放置有一条软管,软管外侧沾有干化的白色泥浆,西面灌溉渠内有水流动,水色偏黄,渠底沉淀有白色泥浆,灌溉渠暗管段与明渠段交界处积有干化的白色泥浆。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施工现场的泥浆塘内设有一台潜水泵(外接一条软管),将储存于塘内的泥浆排入福迳村的农田灌溉渠最终流入升平河福迳段。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龙口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刘宏、陈思花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向水体排放泥浆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十个工作日内清除你公司外排的泥浆(含福迳村农田灌溉渠内的泥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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