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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0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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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0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7TTH0C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六区5号B座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先后于2023年3月8日、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包装车间、洗水工序、洗染工序、锅炉均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规范排放口处取水样监测,《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7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总氮:18.2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的0.2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档案资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江站(项目)字2012第AA12001号〕(节选)、原始采样记录资料、现场照片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议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55号)、《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江环监〔2013〕7号)、《关于同意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意见的报告》(鹤环验〔2013〕6号)、《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7号]、营业执照副本、黄荣昌、黄峰昌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古粤文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副本、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1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伍佰元整(小写:2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