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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4号 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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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153830XJ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创利路41号之一

  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0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打开你公司总排水口的观察井,发现有深蓝色污水从厂内方向流入该总排水口,然后经过一条水泥管道排出至你公司外总排水渠,最后排出外环境。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的总排水口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6号]显示,你公司总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1mg/L,石油类浓度为2.28mg/L,悬浮物浓度为180mg/L,总氮浓度为12.6mg/L,总磷浓度为0.92mg/L,分别超过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66153830XJ001P)排放许可限值标准的3.0倍、1.3倍、2.0倍、5.3倍、1.3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6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钟某某(法定代表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建〔2007〕59号)复印件、《关于同意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箱14000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2〕6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箱14000万㎡项目复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备案意见》(鹤环审〔2011〕186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66153830XJ001P)、《关于污水管道自查整改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