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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6 号 当事人: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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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6 号

  当事人: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XA7T71

  法定代表人:熊某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

  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3月29日、5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关于鹤山市爱茉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同意你公司(原鹤山市爱茉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建成年产日化用品2500吨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清洁、清洗废水须按报告表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不外排。经调查,你公司熊鹏鹏于2023年3月27日联系杨超雄处置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和应急池内的废水,废水主要由包装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反渗透浓水等组成。杨超雄安排李伟坤驾驶粤ADK500槽罐车于2023年3月27日14时至15时50分在你公司将你公司西侧乳化车间内清洗间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及乳化车间门口废水应急池的生产废水抽到粤ADK500槽罐车内。2023年3月27日16时00分李伟坤驾驶粤ADK500槽罐车行驶至鹤山工业城中海油加油站旁的泵站用管道将槽罐车内的废水排放入泵站的污水沟内,废水溢流入河流导致河面出现大量泡沫。2023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你公司西侧乳化车间内清洗间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及乳化车间门口废水应急池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3号〕结果显示,上述两池内废水中含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因子的检出数值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8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3号〕、根据我局档案复印取得的《关于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若干;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52XA7T71001W)、《登记通知书》((粤江)登〔2022〕第44000062202052649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鹤山核变通内字【2021】第2100131617号)、熊某和熊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鹤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料明细清单、清单票据复印件(共47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因此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1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万)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