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6号
当事人: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XA7T71
法定代表人:熊某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2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关于鹤山市爱茉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同意你公司(原鹤山市爱茉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建成年产日化用品2500吨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清洁、清洗废水须按报告表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不外排。经调查,你公司熊某某于2023年3月27日联系杨某某处置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和应急池内的废水,废水主要由包装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反渗透浓水等组成。杨某某安排李某某驾驶粤ADK500槽罐车于2023年3月27日14时至15时50分在你公司将你公司西侧乳化车间内清洗间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及乳化车间门口废水应急池的生产废水抽到粤ADK500槽罐车内。2023年3月27日16时00分李某某驾驶粤ADK500槽罐车行驶至鹤山工业城中海油加油站旁的泵站用管道将槽罐车内的废水排放入泵站的污水沟内,废水溢流入河流导致河面出现大量泡沫。2023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你公司西侧乳化车间内清洗间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及乳化车间门口废水应急池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3号〕结果显示,上述两池内废水中含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因子的检出数值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8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3号〕、根据我局档案复印取得的《关于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45号)、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若干;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鹤山市爱美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日化用品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52XA7T71001W)、《登记通知书》((粤江)登〔2022〕第44000062202052649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鹤山核变通内字【2021】第2100131617号)、熊某和熊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鹤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料明细清单、清单票据复印件(共47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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