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5号
当事人: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U3XE8W
法定代表人:马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活鱼分拣、宰杀、清洗等各项工序均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在第三极隔渣池设置一台潜水泵正在工作,潜水泵连接一段软管绿色软管(管径约5cm)穿过隔渣池顶部一圆形PVC管,再穿过门外的沉淀池,再沿过道墙脚往北伸出约10米,末端连接一段长约2米的蓝色PVC管(管径约3cm),隔渣池内的生产废水经绿色软管、蓝色PVC管抽出至车间外过道地面,再沿过道往北约5米流入雨水渠,再经雨水渠管道流入厂房北面的泥沟内。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规范采样,据《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至生产车间东北角流入雨水渠处的生产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2.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0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的0.26倍、9.86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六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1号〕、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56U3XE8W001Z)、马某和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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