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9号
当事人:广东省星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4MA53K56H99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地址:鹤山市共和镇猫山二路5号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在鹤山市共和镇猫山二路5号之一厂房注册成立并建成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从事钢构件的加工生产,年用溶剂型涂料约1.4吨。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6项“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部分进货单、送货单复印件、原材料购销发票复印件和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汪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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