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22号
当事人: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5HA2G4U
法定代表人:王春清
地址: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朗边大道15号之一F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4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在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朗边大道15号之一F楼建成金属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工艺:切料-成型-焊接-打磨-喷粉-固化-安装-包装)并正式投入生产,上述项目在2021年12月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备案。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金属家具制造项目擅自增设酸洗除油工序,经调查,该工序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便于2022年5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含酸洗除油工序)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213*”中的“其他”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为18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王春清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公司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合同》、生产购销材料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金属家具制造项目酸洗除油工序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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