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3〕2号
当事人:科斯缇娜(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XA7T71
法定代表人:熊飞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E座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江鹤环查扣〔2023〕2号)对你公司的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总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6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
目前查封期限已届满,根据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二十条第二项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日
附:解除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生产设备总电箱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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