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3〕1号
当事人: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U3XE8W
法定代表人:马钊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工业大道145号之九A栋
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活鱼分拣、宰杀、清洗等各项工序均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在第三极隔渣池设置一台潜水泵正在工作,潜水泵连接一段软管绿色软管(管径约5cm)穿过隔渣池顶部一圆形PVC管,再穿过门外的沉淀池,再沿过道墙脚往北伸出约10米,末端连接一段长约2米的蓝色PVC管(管径约3cm),隔渣池内的生产废水经绿色软管、蓝色PVC管抽出至车间外过道地面,再沿过道往北约5米流入雨水渠,再经雨水渠管道流入厂房北面的泥沟内。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规范采样,据《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至生产车间东北角流入雨水渠处的生产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2.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0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的0.26倍、9.86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六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1号〕、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56U3XE8W001Z)、马钊和黄芝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如果完成整改,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传送带打麟机电箱 | 1 | 厂内 | |||
传送带工作台 | 6 | 厂内 | |||
打麟机 | 2 | 厂内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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