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3〕1号
当事人: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U3XE8W
法定代表人:马钊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工业大道145号之九A栋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江鹤环查扣〔2023〕1号)对你公司的生产设备(传送带打鳞机电箱1台、传送带工作台6组、打鳞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
目前查封期限已届满,根据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二十条第二项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3年6月14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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