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33号
当事人:王春清(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工作地址: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朗边大道15号之一F楼
王春清(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4月18日,我局对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20年11月在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朗边大道15号之一F楼建成金属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工艺:切料-成型-焊接-打磨-喷粉-固化-安装-包装)并正式投入生产,上述项目在2021年12月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备案。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金属家具制造项目擅自增设酸洗除油工序,经调查,该工序于2022年5月建成,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含酸洗除油工序)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213*”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及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王春清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公司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合同》、生产购销材料若干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2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先后于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和你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复核,我局认为该公司和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你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31日在江门日报A05版面登报《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2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申请书》、《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2023年7月31日A05版面》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已登报道歉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