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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39号 蒋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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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39号

  当事人:蒋龙腾

  经营地址:鹤山市鹤城镇东坑东和村村背山(自编2号)

  蒋龙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8日、2023年6月21日对你在鹤山市鹤城镇东坑东和村村背山(自编2号)经营的五金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对你在鹤山市鹤城镇东坑东和村村背山(自编2号)经营的五金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废水收集池旁的黄泥地块有废水外排。经调查核实,该厂设置阳极氧化着色车间、废铝材脱漆翻新车间、铁挂件脱漆除锈车间、抛光车间、喷丸车间、包装车间,主要从事来料五金件(铝制品、废铝材、铁挂件)的表面处理加工,阳极氧化着色工序、铁挂件脱漆除锈工序产生的废水通过地埋式波纹管流入该厂废水收集池。由于波纹管破裂,导致当日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该厂废水收集池旁的黄泥地块泄漏点处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2)第30号]结果显示,该厂废水收集池旁的黄泥地块泄漏点外排废水中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0×103mg/L、悬浮物浓度为420mg/L、总磷浓度为43.7mg/L、总铬浓度为1.95mg/L、总镍为5.79mg/L、总铅为0.165mg/L、总铜浓度为1.18mg/L、总锌浓度为4.27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二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37倍、13倍、86.4倍、2.9倍、56.9倍、0.65倍、2.93倍、3.27倍。你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0号]、《关于鹤山市鹤城镇蒋龙腾五金加工厂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公安机关提供的《鹤山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鹤公(刑)移字〔2023〕018号);你提供的鹤山市鹤城镇蒋龙腾五金加工厂污水示意图、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TGHJ20210100)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3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7月23日和7月28日先后两次向我局提交《请求从宽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说明》和《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复核,我局发现该厂阳极氧化车间在不具备合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仍非法生产,属于未完成整改,故而不采纳你的申请意见,认定你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条件且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经研究,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3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8月2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8月2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证据以及你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请求从宽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