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6号
鹤山市冠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WWFQ474
法定代表人:凌远昌
营业场所:鹤山市址山镇禾南村委会高咀
鹤山市冠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关于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高咀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15号)批复第二点第(二)要求:暴雨期间无法消纳的淋溶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经排水渠排入周边水体;洗车废水、洗砂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2023年7月21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外水沟中段设置有一个水泥拦截坝,拦截坝前只有一个水泥涵洞,涵洞连接厂外淋溶水无硬底化沉淀塘,检查时水位低于水泥涵洞底部,水沟废水在检查时无法通过水泥涵洞进入无硬底化沉淀塘,因拦截坝下方有间隙,部分废水经拦截坝底部渗流至下方河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高咀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15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4WWFQ474001X)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高咀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一期)(2023年5月)部分节选复印件,鹤山市冠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废水走向图,凌远昌、李浩然、魏少良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口头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认为你公司未完成整改,决定不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申请,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5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核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4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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