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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8号 广东米奇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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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8号

  当事人:广东米奇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9336161U

  法定代表人:钟志烽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

  广东米奇涂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9日晚,你公司油漆车间发生火灾,我局执法人员到场后发现消防部门正在使用消防泡沫及消防水进行扑救,扑救过程中产生的事故废水正在经车间四周的收集导流渠收集后再经雨水渠外排。你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大量的事故废水流出厂外。经采样监测,你公司外排事故废水化学需氧量:2.19×103mg/L、挥发酚:1.78mg/L、苯:0.070mg/L、甲苯:2.11mg/L、二甲苯:2.27mg/L。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二季度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有关处置情况的函》(江环函〔2023〕199号),认定上述事实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现场照片证据、视频证据、《关于2023年第二季度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有关处置情况的函》(江环函〔2023〕199号)、《突发事件信息专报》(2023年第5期)、《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5号)、《广东省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23)第J0630001号〕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应急预案备案表、应急预案内容节选、事故产生工业固废处理凭证、《关于鹤山市米奇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技〔2006〕12号)、《关于鹤山市米奇涂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环保水性乳胶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5〕239号)、《广东米奇涂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环保水性乳胶漆扩建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报告表》、《危化品泄漏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环保)(2022年上半年)》、《危化品泄漏、火灾事故专项演练记录和总结(2023年6月)》、《应急确认单(应急废水)》及附件、《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和转移联单、董乐平(负责人)和钟志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但你公司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于2023年11月2日与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已经过司法确认。我局决定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应当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4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求实中心[2023]环损鉴字第38号),《生态环境算还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笔录》及《会议签到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授权委托书》,电子发票若干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35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已经过司法确认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