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9号
当事人:广东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0823379E
法定代表人:覃镇威
地址:鹤山市龙口镇龙兴路1号之一至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六
广东华迅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10月9日、10月10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最北面的仓库内堆存有多堆废色糊包装桶(25L装,数量约1000只)、33只废树脂包装桶(圆柱体状、220L装)、21只废导热油桶(圆柱体状、220L装)以及约200多只盛装过不饱和树脂的吨桶废包装桶(立方体状);你公司最北面的仓库内门口小房间内堆放有约20只废油漆桶以及堆放有捆装的废包装胶袋;你公司最北面的仓库门口前约10米处的过道上堆放有约40只废油漆桶,经调查,上述危险废物是自2020年3月起至今,陆续堆存于上述三处位置。你公司在2023年7月15日、7月19日、7月24日、8月4日分别将上述危险废物合法转移,其中废包装桶(HW49,19.83吨)、含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8.14吨)、废树脂(HW13,6.93吨))。经调取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申报台账和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上述危险废物未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照片若干,你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台账查询系统截图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覃镇威(法定代表人)、麦荣顺(行政经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麦荣顺),《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物接收对账单》,《过磅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在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及附件若干。经我局核查,你公司已落实整改措施。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同意你公司上述请求。经核实,你公司已于2023年10月31日在江门日报A05版面公开登报道歉,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5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你公司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份)、《江门日报2023年10月31日A05版面》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3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登报道歉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36312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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