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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3号 李井平(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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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3号

  当事人:李井平(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

  工作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南167号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7月2日、7月24日、9月26日对李井平(当事人)、蔡正国、蒋龙腾等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南167号之一的厂房开办一家无名竹制品厂,从事竹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2023年7月2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竹纤维破碎车间内放置有已浸泡的竹片和已加工好的竹纤维,地面有残留的棕黄色废水,破碎车间一侧的水泥墙有裂缝,上述棕黄色废水通过裂缝流至车间外,然后流至竹纤维破碎车间外的雨水井中,再经过雨水井溢流至该厂南面位于325国道鹤城东坑路段的一条管径约为60cm的黑色波纹管排放口,最终排放至外环境。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以废水监测规范在你厂南面位于325国道鹤城东坑路段的黑色波纹管排水口、竹纤维破碎车间外的雨水井、纤维碱泡车间内北面的碱液水泥槽各取水样壹份(共叁份),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0号]结果显示:你厂位于325国道鹤城东坑路段的黑色波纹管排水口(污水进入外环境)所取水样监测结果中的化学需氧量:426mg/L、色度:90倍、总磷1.25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的3.73倍、1.25倍、1.5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0号]、《关于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李井平)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提交的李井平(经营者)、蔡正国、蒋龙腾、汤伟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货单》复印件、雨水管网图、《投资额度说明》、《收款通知》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