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2号
鹤山昌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7DXW74M
法定代表人:林锦良
营业场所:鹤山市址山镇紫云路40号之一至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鹤山昌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板150万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2〕71号)规定:“(二)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运至鹤山市址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但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发泡清洗废水三级沉淀池最后一级池体底部设置一条白色PVC管连接至发泡车间外的雨水管,检查时白色PVC管通往雨水管的管口没有排水。你公司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址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证件照片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关于鹤山昌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说明》,《关于鹤山昌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板150万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2〕71号)复印件,《鹤山昌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板150万张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023年8月4日《整改报告》,林锦良(法定代表人)、李满志(直接负责人)、卢玉鸣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上述不按规定设置的污水排放口(管道)。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设置的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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