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5号
当事人: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C2TWXF9Y
法定代表人:蔡正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分别于2023年7月27日、8月3日、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园区管理服务,你公司配套建设有一个废水治理设施,用于收集处理你公司出租厂房内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的生产废水,经调查核实,上述企业其中设有阳极氧化着色等涉水工序,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排入鹤山市工业城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网排到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的污水排放口、东南面水渠取水样(共两份)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1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的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中:石油类:5.35mg/L、悬浮物:116mg/L、化学需氧量:357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排放限值(标准4.2.7要求: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pH排放限值为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中相应排放限值的200%的0.3倍、0.9倍、2.57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份),现场检查视像资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1号]及采样监测原始记录,《关于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冯健坤身份证、执法证照片;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营业执照》照片,卢俊、贺腾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蒋龙腾、黄晓明、蔡正国的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污水处理运营合同》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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