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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8号 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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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8号

  当事人: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GMGL08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正在生产。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南面厂界噪声进行夜间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3)第29号]结果表明:你公司南面厂界外一米监测点1修正后噪声为68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标准13分贝。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3)第29号]及采样记录表,《关于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保包装纸板7000万平方米,环保包装纸箱30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2〕87号),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卫平、张志强的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