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51号
当事人: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RNT95A
法定代表人:高好建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城三区18号之二
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的约26个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UV灯管(废物类别:HW29,废物代码:900-023-29)的外包装物、约36箱废活性炭以及一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39-49)外包装物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8月12日、2023年8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江鹤环现限〔2023〕271号),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好建、黄晓燕居民身份证照片,原材料(油漆)采购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也未提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6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85万元(大写:贰拾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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