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65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7TTH0C
法定代表人:黄荣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10月18日、12月4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处理后外排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点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21)结果显示,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二氧化硫240mg/m? 、氮氧化物466mg/m?、一氧化碳:3367mg/m?、颗粒物386.8mg/m?)分别超过了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限值:二氧化硫35mg/m? 、氮氧化物150mg/m?、一氧化碳:200mg/m?、颗粒物20mg/m?)的5.86倍、2.11倍、15.835倍、18.34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21)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执法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议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55号),《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6号),锅炉燃料订购合同及检验报告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照片,黄峰昌、黄荣昌、吕定坚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古粤文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副本,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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