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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号 鹤山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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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号

  鹤山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TQ1M3B

  法定代表人:麦江华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侧四栋(自编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10月27日、11月1日、11月28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我局现场抽查 12 台机动车检验报告资料,车牌号码分别为粤JVD345(检测日期2023年7月1日)、粤J519Y1(检测日期2023年7月3日)、粤J44V66(检测日期2023 年7月3日)、粤JM183C(检测日期2023年7月3日)、粤J578U3(检测日期2023年7月4日)、粤A38GP1(检测日期2023年7月4日)、粤J8080X(检测日期2023年7月17 日)、粤EF9L65(检测日期2023年8月31日)、粤J276F3(检测日期2023年9月4日)、粤JCF305(检测日期2023年9月4日)、粤JJS536(检测日期2023年9月4日)、粤JJY433(检测日期 2023 年9月6日),上述机动车检验报告均为合格。我局查阅上述12辆柴油车现场检测视频,发现在检测过程中上述车辆均有明显可视黑烟排出,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规定的判定标准应判定上述12辆柴油车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对上述12辆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若干,《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共12份),营业执照电子照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电子照片,麦江华(法定代表人)、钟子毅(站长)、吕书华(检测车间主任)、钟文威(员工)、黄新潮(员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提供的上述涉案车辆检测监控视频(共36段)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