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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5号 冯振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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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5号

  当事人:冯振帮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工业开发区(鹤山市广雅实业有限公司内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雅瑶镇工业开发区(鹤山市广雅实业有限公司内厂房)的塑料破碎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你厂员工清理你厂破碎筛选线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中的粉尘时,对于部分散落于地面的粉尘(颗粒物),采取用水冲洗的措施,将你厂工业废弃物(灰白色颗粒粉尘)经你厂界西南侧的导流水沟排入天沙河雅瑶支流上李村段。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包括冯振帮、莫保行身份证照片、租赁合同照片)和视频若干及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弃物(灰白色颗粒粉尘)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清除你厂外排进入天沙河雅瑶支流上李村段的工业废弃物(灰白色颗粒粉尘)。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