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8号
当事人:鹤山市志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779198329
法定代表人:岑利浓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飞翔路11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12月3日、12月4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在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飞翔路11号建成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项目,从事铜棒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4项“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登记通知书》,《关于鹤山市志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主管责任人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岑利浓、孙利国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电费发票,厂房地块租赁凭证,《鹤山市志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铜合金生产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服务合同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金属制品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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