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7号
当事人:鹤山市志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779198329
法定代表人:岑利浓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飞翔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12月3日、12月4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3年10月在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飞翔路11号建成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项目,从事铜棒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4项“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登记通知书》,《关于鹤山市志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主管责任人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岑利浓、孙利国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电费发票,厂房地块租赁凭证,《鹤山市志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铜合金生产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服务合同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金属制品业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