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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7号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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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7号

  当事人: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6454819F

  法定代表人:余侠莹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11月16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3年1月在鹤山市共和镇东平路2号之三的厂房开始建设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并于2023年5月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主要从事铁氧体磁性材料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1项“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8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情况说明》,《厂房租赁合同》,《转租同意书》,余侠莹、张锦仓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原材料采购单若干,《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说明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交来《情况解释说明》,经研究,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依据适用,我局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6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情况解释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小写:15,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