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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2号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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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2号

  当事人: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6454819F

  法定代表人:余侠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11月16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3年1月在鹤山市共和镇东平路2号之三的厂房开始建设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并于2023年5月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主要从事铁氧体磁芯电感元器件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1项“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8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情况说明》,《厂房租赁合同》,《转租同意书》,余侠莹、张锦仓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原材料采购单若干,《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说明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