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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0号 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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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0号

  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7880038C

  法定代表人:朱玉山

  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涂装车间喷漆废气排气口外排废气(排放口编号:FQ2-16025)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3140402710080106)结果显示,你公司喷漆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污染物浓度: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平均值为44.0mg/m?、VOCs平均值为156mg/m?,分别超过了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757880038C001V)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甲苯+二甲苯:20mg/m?,VOCs:30mg/m?)的1.2倍、4.2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3140402710080106)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采样视频若干,排污许可证照片(节选页)(证书编号:91440784757880038C001V)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朱玉山、王圳、杨晓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8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1月5日向我局交来《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并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8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4〕1号),《授权委托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签到表》,《陈述申辩书》及辅证材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元整(小写:2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