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66号
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7880038C
法定代表人:朱玉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涂装车间喷漆废气排气口外排废气(排放口编号:FQ2-16025)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3140402710080106)结果显示,你公司喷漆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污染物浓度: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平均值为44.0mg/m?、VOCs平均值为156mg/m?,分别超过了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757880038C001V)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甲苯+二甲苯:20mg/m?,VOCs:30mg/m?)的1.2倍、4.2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3140402710080106)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采样视频若干,排污许可证照片(节选页)(证书编号:91440784757880038C001V)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朱玉山、王圳、杨晓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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