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6号
鹤山市港龙牛仔布整理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17701376E
法定代表人:温栢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6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根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38168)结果显示,你公司6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折算浓度如下:氮氧化物为441mg/m?、一氧化碳为1714 mg/m?、颗粒物>162mg/m?,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浓度分别超过了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784617701376E001P)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标准的1.94倍、7.57倍、7.1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38168)及采样检测记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784617701376E001P),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温栢伟(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黎青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4年2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