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2号
当事人:广东红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40EDA2A
法定代表人:蔡美珠
经营场所: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3号A座自编号001之1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8日、12月21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1年9月在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3号A座自编号001之10开始建设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5月完成建设,主要从事聚羧酸减水剂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62号],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50A)、《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50B),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厂房租赁合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共3份,分别为消泡剂、混凝土引气剂、混凝土抗离析剂的说明书),《情况说明》,蔡美珠(法定代表人)、梁志伟(厂长)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货单若干,原材料采购单据若干,《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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