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2号
乔达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BPTT77
法定代表人:郑永发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B区一横路5号
乔达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5日、11月21日、2024年1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于2024年2月2日对你公司再次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喷粉房送排风系统中清理出来的约255KG的废旧夹板过滤棉(一般固体工业废物)擅自填埋在你公司厂区正门侧的没有硬底化、无防渗处理的空地处。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委托鹤山工投小骑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涉案固废进行开挖清运处置,并委托江门新财富环境管家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填埋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31214-003)结果显示,已消除环境污染后果。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永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受托人石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货物签收单及过磅单照片,处置费用发票,江门新财富环境管家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31214-003)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同意乔达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江鹤环验〔2020〕30号),鹤山工投小骑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郭凡锋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35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小写:19,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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