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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8号 乔达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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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8号

  


  乔达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BPTT77

  法定代表人:郑永发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B区一横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5日、11月21日、2024年1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于2024年2月2日对你公司再次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喷粉房送排风系统中清理出来的约255KG的废旧夹板过滤棉(一般固体工业废物)擅自填埋在你公司厂区正门侧的没有硬底化、无防渗处理的空地处。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委托鹤山工投小骑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涉案固废进行开挖清运处置,并委托江门新财富环境管家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填埋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31214-003)结果显示,已消除环境污染后果。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永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受托人石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货物签收单及过磅单照片,处置费用发票,江门新财富环境管家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31214-003)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同意乔达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江鹤环验〔2020〕30号),鹤山工投小骑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郭凡锋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