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5号
当事人:蔡美珠(广东红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3号A座自编号001之10
蔡美珠(广东红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8日、12月21日,我局对广东红锦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3号A座自编号001之10建成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从事聚羧酸减水剂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于2021年10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62号],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50A)、《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50B),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厂房租赁合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共3份,分别为消泡剂、混凝土引气剂、混凝土抗离析剂的说明书),《情况说明》,蔡美珠(法定代表人)、梁志伟(厂长)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货单若干,原材料采购单据若干,《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1月9日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我局核查,该公司已取得《关于红锦建材有限公司年产聚羧酸系列减水剂2000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4〕16号),且已完成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登记编号:91440703MA540EDA2A001W),落实了整改措施。该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在江门日报A05版面刊登了《广东红锦建材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美珠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关于红锦建材有限公司年产聚羧酸系列减水剂2000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4〕1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03MA540EDA2A001W)、《江门日报A05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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