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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9号 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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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9号

  当事人: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C03U5P3X

  法定代表人:金秋香

  经营场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南167号之一自编D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12月8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2年7月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南167号之一自编D区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10月底建成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主要从事铝制品的阳极氧化着色处理加工。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有电镀工艺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金秋香、卢俊、陈建军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授权委托书》(2份),购销合同、出货单若干,《地址送达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