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9号
当事人: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761BP2Y
法定代表人:廖金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为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3条型材挤出线均在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一级水喷淋和二级水喷淋的喷淋水均有较厚积尘,活性炭箱内部设置的24板活性炭位置仅安装了13板活性炭(已安装的13板活性炭表面覆尘严重),并且活性炭箱体内大部分挡板未见设置,造成活性炭箱内形成明显无阻隔的废气旁路,导致正在生产的13条型材挤出线的型材挤出废气仅经水喷淋后直接引出至废气排放口外排;且有4条型材挤出线的废气集气罩未设置在挤出机上方,导致上述4条型材挤出线的型材挤出废气未得到有效的收集。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廖金叶、黄玉腾、王民、吴东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鹤山工业城(共和镇)企业环保现场检查记录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关于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热塑复合材料50吨、户外地板及墙板型材25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3〕40号)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4年2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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