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0号
当事人: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702205863
法定代表人:张伏根
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打开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和宿舍楼之间的过道地面的沙井盖,发现该雨水渠内残留有明显白色的废水,废水有渣,有一定刺激性气味,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西面过道的雨水渠沙井盖以及工业区道路的雨水渠沙井盖也能看到有明显白色废水残留。你公司宿舍楼西面过道位置露天放置的1个白色吨桶内残留有白色乳液和少量悬浮物,宿舍楼西北面露天放置的1个白色吨桶内仍存放有白色乳胶,表面有白色乳液析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和宿舍楼之间过道的雨水渠沙井内、生产车间厂房西面过道的雨水渠沙井内、工业区道路雨水渠沙井内、宿舍楼西北面白色吨桶内析出乳液各取水样1份。根据《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65号]结果显示,所监测点位均可测出化学需氧量、色度、悬浮物等特征污染因子。经调查,你公司承认通过用水稀释将属于工业废渣的废弃白乳胶倒入厂区雨水井,排入公司附近的矮山河。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协助调查通知书》,《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65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张伏根、黄立根的居民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共和镇派出所提供的清洁工黄发如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我局交来《关于生态环境行政违法的陈述申辩汇报》及附件若干,并口头提出行使登报公开道歉减罚权利,经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我局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公开道歉。你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生态环境行政违法的陈述申辩汇报》及附件若干,《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5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完成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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