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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0号 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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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0号

  当事人: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702205863

  法定代表人:张伏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打开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和宿舍楼之间的过道地面的沙井盖,发现该雨水渠内残留有明显白色的废水,废水有渣,有一定刺激性气味,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西面过道的雨水渠沙井盖以及工业区道路的雨水渠沙井盖也能看到有明显白色废水残留。你公司宿舍楼西面过道位置露天放置的1个白色吨桶内残留有白色乳液和少量悬浮物,宿舍楼西北面露天放置的1个白色吨桶内仍存放有白色乳胶,表面有白色乳液析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和宿舍楼之间过道的雨水渠沙井内、生产车间厂房西面过道的雨水渠沙井内、工业区道路雨水渠沙井内、宿舍楼西北面白色吨桶内析出乳液各取水样1份。根据《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65号]结果显示,所监测点位均可测出化学需氧量、色度、悬浮物等特征污染因子。经调查,你公司承认通过用水稀释将属于工业废渣的废弃白乳胶倒入厂区雨水井,排入公司附近的矮山河。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协助调查通知书》,《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65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张伏根、黄立根的居民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共和镇派出所提供的清洁工黄发如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消除环境危害后果。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