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6号
当事人:鹤山市信城玻璃灯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1503924K
法定代表人:唐启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9日、3月1日、3月8日、3月22日、3月25日、3月29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07〕85号)第四点第(三)项明确要求你公司:按《报告表》要求对项目切口、打磨工序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清洗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后循环再生,不得对外排放;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7〕21号)也确认了你公司切口、打磨工序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但2024年2月29日、3月1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玻璃灯饰件制造,项目设置玻璃酸洗工序,使用氢氟酸等原辅材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在你公司厂内总排水井和厂外进行规范采样,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5号〕、《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7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厂内总排水井、厂外总排水井均检测出氟化物。经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酸洗车间南侧设置有一个清洗工序的回用水池,池内设置有两台回用水泵,两台回用水泵外接的回用管道均有支管自车间引出经酸洗车间棚顶引向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并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旁地面汇合为一支白色塑料硬管,该白色塑料硬管垂直于地面进入地下,以地埋管形式通向生产废水治理设施附近的生活污水观察井内。你公司在2024年2月29日通过上述管道将酸洗车间回用水池的水排入上述生产废水治理设施附近的生活污水观察井内,经井底的塑料管道通往厂内总排水井,然后排向厂外市政管道。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5号〕、《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7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唐启华、李万兵、阮中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07〕85号)、《关于同意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7〕21号)复印件,购买氢氟酸、氟化氢铵等原辅材料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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