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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1号 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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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1号

  当事人: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56755656Y

  法定代表人:王万亮

  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0日、1月15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A4车间内有2台卧式漆包机正在生产(编号为D8、D11),共用一套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工艺:废气→两级催化燃烧→高效超微净化(水喷淋)装置→活性炭吸附→高空外排;但高效超微净化(水喷淋)装置内设置的水喷淋装置没有运行(未进行喷淋),箱内呈干涸状态,导致D8、D1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仅经两级催化燃烧和活性炭吸附后外排;A5车间内有6台卧式漆包机正在生产(编号为C1、C2、C3、B2、B3、B5),废气治理工艺均为:废气→两级催化燃烧→高效超微净化(水喷淋)装置→活性炭吸附→高空外排,其中C1、C2、C3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B2、B3、B5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但B5的高效超微净化(水喷淋)装置内设置的水喷淋装置没有运行(未进行喷淋),箱内呈干涸状态,导致B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仅经两级催化燃烧和活性炭吸附后外排;B2、B3的高效超微净化(水喷淋)装置内设置的水喷淋喷头仅有微量喷淋水滴出,未能正常运行,达不到雾化效果。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王万亮(法定代表人)、冼清源(环保主管)、区维忠(生产主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电磁线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7〕26号),《关于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电磁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3〕308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056755656Y001Q)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未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附件材料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适用,且你公司涉及本案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我局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裁量适当,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复核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