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4号
当事人:鹤山市兆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865840P
法定代表人:冯伟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1日和3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5日晚上10时|22时04分,我局对你公司位于西江河岸线(东经113°1′28″、北纬22°48′15″)主要从事船舶货物装卸、过驳服务的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码头停靠有货船1艘,你公司正在使用靠东面一侧的1台门座吊机进行砂石装卸作业,门座吊机运作、货物装卸的噪声向四周扩散,未配套噪声防治设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码头的南面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4)第2号]结果表明,该码头南面边界(码头门口外一米处噪声监测点1)的修正后噪声为62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55dB(A)〕。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4)第2号]及采样记录表,《鹤山市兆业物流有限公司外排噪声排放标准的说明》,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门座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兆业码头2024年1月作业记录复印件,冯伟权、徐建辉、胡家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4年4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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